守护宁静家园 共建宜居西宁——《西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10-18 09:19:54  来源:西宁融媒

2026年6月18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西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6年9月23日,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西宁市首部噪声污染防治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高原城市发展实际,回应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迫切期盼,系统构建起权责清晰、分类管控、社会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为守护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回应民生期盼: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现实需要

随着西宁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商业活动及群众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噪声污染已成为影响市民生活品质的突出环境问题。近年来,施工夜间扰民、机动车“炸街”轰鸣、商业高音喇叭揽客、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超标、室内装修干扰邻里等投诉居高不下,群众治理诉求十分强烈。噪声被称为“隐形的环境杀手”,长期暴露不仅干扰工作、学习与生活秩序,还会引发听力损伤、睡眠障碍、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疾病,甚至影响心理健康。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既是保障民生权益的民生工程,也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宜居宜业高原城市的必然要求。为破解治理难题,西宁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出台《条例》,标志着全市噪声污染防治迈入法治化、精细化、系统化新阶段。

明晰权责边界: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管格局

噪声污染防治覆盖领域广、治理主体多,《条例》立足西宁管理体制实际,确立“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基层协助、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格局。《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防治;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监管;房产部门负责已建成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噪声监管;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噪声及职责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城管、文旅、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职,园区管理机构协助开展监管。职责划分精准对应各类噪声源头,有效避免监管空白与交叉,为提升执法效能夯实制度基础。同时,《条例》强化基层治理作用,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委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约定小区噪声防治要求,共同遵守;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创建活动,推动噪声治理从“政府单打独斗”向“全社会共同治理”转变。

聚焦重点领域:实施分类精准的防治措施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业、施工、交通、社会生活四大类噪声源作出系统规范,覆盖主要污染源,切实增强制度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一)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

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是噪声防治的基础。《条例》要求市、县(区)政府依法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将居住、医疗、教育、办公等建筑集中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强化防控;两类区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测能力建设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多部门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敏感区域、交通干线、商业区、工业区合理布设自动监测设施,动态监控并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为治理决策与执法提供科学依据。针对中高考等特殊时段,《条例》明确可对产噪活动作出时间、区域限制,并提前七日公告,为考生营造安静的考试环境,彰显立法民生温度。

(二)严管工业施工噪声,压实生产建设主体责任

针对工业噪声,《条例》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生产经营者合理布局设施、改进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降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从源头推动工业噪声达标排放。针对施工噪声这一投诉热点,《条例》从全流程压实责任:建设单位须将噪声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噪声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方案落实。通过资金保障、方案管控、过程监督三个环节,从源头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三)规范交通噪声治理,严打“炸街”等扰民行为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增长,交通噪声污染日益凸显。《条例》规定,机动车消声器与喇叭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使用车载音响应控制音量,车辆加强维修保养,从源头减少机动车噪声。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炸街”行为,明确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为执法提供直接依据。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划定禁行、禁鸣路段与时段并公告,由交管部门设置标志标线,科学优化城市声环境。此外,《条例》还对城市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噪声防控作出规范,填补新兴领域监管空白,体现立法前瞻性。

(四)细化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回应群众急难愁盼

社会生活噪声与群众日常联系最紧密,也是投诉最集中的领域,《条例》从多维度作出详细规范。商业经营方面,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持续高噪声方式广告宣传,经营者须对其他经营噪声采取防控措施,整治高音揽客扰民现象。公共场所方面,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用高音喇叭,确需使用外放设备的不得超标;街道、广场、公园等场所开展娱乐健身活动,须遵守区域、时段、音量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管理。同时倡导公共场所文明发声,合理控制电子设备音量,引导公众养成文明习惯。室内装修方面,明确限制作业时间: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中高考等特殊时段,禁止在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等高噪工具作业;业主管理规约可约定更严要求,兼顾装修需求与邻里休息权益。住宅区共用设施方面,建设单位须合理设置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施,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符合隔声设计标准;已建成设施由专业运营单位维护管理,保障达标运行。诉求渠道方面,构建“基层调解+部门处理+热线受理”机制:基层组织、业委会、物业对噪声扰民行为及时劝阻调解;无效的可向相关部门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接到部门须依法处理,保障群众诉求及时响应。

严格法律责任:强化噪声防治刚性约束

《条例》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梯度化法律责任,明确处罚主体与幅度,增强法规威慑力。违反施工噪声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噪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商业经营及严重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报请批准责令停业。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合隔声标准的,分别由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做好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

凝聚社会合力:共筑宁静宜居美好家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的落地见效,需要政府、社会与市民协同发力,共同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贯彻《条例》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与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统筹作用,各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解读,通过各类媒体平台普及立法精神与核心内容,让噪声防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加强对经营主体与市民的普法引导,推动自觉降噪、文明发声。基层自治组织、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人要落实基层治理责任,通过管理规约、日常巡查、纠纷调解等方式做好小区噪声防治,积极开展宁静小区创建,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是宁静环境的受益者,也是噪声防治的参与者。希望全体市民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噪声防治规定,主动减少噪声排放,积极监督身边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宁静家园。

宁静是城市宜居的重要标尺,也是民生幸福的基本底色。《西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施行,是西宁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增进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西宁市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持续深化噪声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高原城市,让市民在宁静和谐中享有更高品质生活,为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筑牢生态环境支撑。


责任编辑: 李彩娟
分享到:
热门图片
专题 全部
青ICP备06000301号-2   青公网安备:63010402000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3120180005 投诉反馈电话:0971-8818338 投诉反馈邮箱:gtcm@xntv.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