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
2026-10-30 08:44:17  来源:西宁融媒

10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对湿地管理体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修复、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范。

据悉,2013年我省创制性出台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已难以适配新时代湿地保护的新理念、新要求,本次修订全面对标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机制链条,进一步完善了青海生态文明地方法治体系。《条例》从厘清权责边界,压实各方湿地保护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湿地资源配置;统筹保护利用,兼顾生态安全与民生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健全分类科学的湿地修复制度;强化监督惩戒,提升法规刚性约束力五个方面,对湿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将适用范围扩展为“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相关管理活动”,新增“湿地修复”专章。《条例》细化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明确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管理机构职责,进一步压实了各方保护责任。

为推动湿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省人大常委会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2026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6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深入互助、乌兰、刚察等湿地集中分布地区,走访基层乡镇、村社,直面基层工作者和农牧民群众,聚焦湿地管护、社区参与、湿地补偿、湿地占用管理等现实难点问题开展实地调研,多次面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州)和县人大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集意见,积极与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吸纳基层一线实践经验和各方面意见建议。

同时,《条例》确定每年6月第一周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周。结合“世界湿地日”“全国生态日”等节点,我省将多形式推动《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并将《条例》翻译成藏文、蒙文,面向农牧民群众精准普法,提升全社会知晓度和认同感。


责任编辑: 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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