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6-07 10:00:23  来源:西宁融媒

6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危险废物监管、高寒草原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保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全链条治理五大领域,突出高原生态司法裁判的示范价值。

  案例一: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青海省境内的明长城是万里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长城的修建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多次对不同地段的大规模修筑才初步完成。围绕西宁呈拱状分布的军事防御工事明长城,虽然有着丰富的文献记载,但由于近现代文物保护的欠缺以及自然条件的制约,明长城保护一直未被大家重视。西宁市某区辖区内的明长城遗址位于某镇区域,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区域某镇某村村内明长城遗址50米范围内有一处违规搭建的板房和草棚,以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辖区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后,及时与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沟通,促使该局联合某镇人民政府、某区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实地查看并劝导农户拆除搭建的板房、草棚等,截至开庭之日已经全部拆除完毕。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二:某汽车修理厂诉某生态环境局、某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5日,某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汽车修理厂在未通过某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0.15吨废机油进行转运。经调查,某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汽车修理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该汽车修理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轻微程序违法情形,遂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但未予撤销。该汽车修理厂仍不服,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厂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负有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法定义务。该汽车修理厂在向承运人青海某资源回收公司交付危险废物进行转运时,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电子或纸质的转移联单,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某生态环境局据此对某汽车修理厂处以10万元处罚,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某汽车修理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修理厂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朋某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先后对尖扎县昂拉乡牙那东村“多恰觉”“热美给”“唐泽口”区域的天然牧草地进行大面积平整,种植葱、萝卜、白菜、西葫芦、核桃树、苹果树等。经鉴定,涉案土地面积为36.57亩,对草原损害程度为重度。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朋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等情节后,依法判决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发布的还有被告人严某、方某、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及被告人樊某宇、李某军等11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责任编辑: 孔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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