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湿地占用行为
2026-08-22 16:18:09 来源:青海日报
8月10日,记者从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了解到,于近日实施的《青海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对各类建设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其他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进行规范,填补了我省一般湿地占用管理的规则空白。
青海湿地面积712.83万公顷,位居全国前列。我省强化分级管理,形成“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小微湿地”的四级保护体系。为进一步强化湿地源头管控,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行为,我省规范湿地占用管理程序,将管理范畴由省级重要湿地拓展至一般湿地,建立分级审核机制,明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征求省级林草部门意见,占用一般湿地征求市(州)级林草部门意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河湖范围内湿地同步落实水利部门管理要求。
我省明确湿地占用管理制度标准,从准入源头守住湿地生态保护底线,涉湿项目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从严管控商业服务、物流仓储、旅游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明令禁止房地产开发、度假村、高尔夫球场以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湿地。
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类湿地占用行为,压实湿地保护责任,临时占用湿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且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结合区域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湿地,不具备恢复重建条件的,依据相关管理细则足额征缴湿地恢复费。针对未批先建且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先依法查处、后补办手续”,坚决杜绝以手续补办替代生态违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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