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西宁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相关案例。
案例一:代某、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代某挂靠青海某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承包了某县某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通过犯罪嫌疑人冯某购买了一批钢材。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代某将青海某公司需要其提供购买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告诉了冯某,冯某遂让河北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为青海某公司开具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伪造了供销合同和资金流水。青海某公司于2018年1月对上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87000余元的税额进行了认证和抵扣,于2021年1月进行了全额补缴。
2020年11月11日,代某、冯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赵某骗取贷款案
犯罪嫌疑人赵某系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粮油副食品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加工等。2014年3月,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西宁分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收购蚕豆。2014年5月29日,该行与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1500万元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并由青海某工贸公司股东吉某的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某本人、赵某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一年。后招行西宁分行根据青海某公司委托及提供的该公司与朱某、苏某、马某、王某四人签订的《蚕豆收购协议》,于2014年5月30日向苏某、朱某、马某个人账户分别转款487.2万元、616万元、364万元。经查,上述四人均系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6月3日,赵某指使财务人员袁某将上述款项经由王某、张某、赵某账户多次转款后,最终转入闽商小贷公司出纳范某账户500万元、西宁金田小贷公司会计甄某账户1115.6万元,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该公司向小贷公司的借款。该笔150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后,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因未能偿还,银行遂于2017年9月报案。后经两年时间的追偿,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无力偿还,该笔贷款保证人股东吉某虽归还部分资金,但其承诺的格尔木农商银行的股权、矿业公司矿产销售还款均无法兑现,现仍欠银行贷款本金1343万元无法偿还。
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青海某工贸公司作为担保人,以该公司员工张某名义向西宁金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100万元,金田公司于2014年6月3日、6月4日共向张某放款600万元。
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20年5月13日投案自首,侦查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对所涉嫌犯罪供认不讳。
案例三:甲公司与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监督案
甲公司(民营企业)将其所有的两台机械(装载机、压路机)出借给乙公司使用。2014年8月,白某某因材料费问题与乙公司产生纠纷,遂在乙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强行扣留了其正在使用中的甲公司所有的两台机械。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白某某返还装载机和压路机。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甲公司装载机和压路机。判决生效后,白某某归还压路机,但拒不归还装载机。甲公司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白某某称装载机已被卖掉,无法找回原物,且拒不配合执行,处于失联状态,城东区人民法院冻结其账户内存款100000余元。后城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白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甲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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